交通肇事案件里,刑事和民事一起审确实能省一道程序,但省时的前提是被告名单列对。实务中多数法院不接受把保险公司列为附带民事被告,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付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同时,车主、挂靠单位、同案人员能不能拉进来,也各有隐藏规则。名单列错,判决生效后才发现对方个人无财产可执行,省下的时间又全赔了进去。
先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具体到谁能当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下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条列了五类: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可以准许。”
这五类就是刑庭认可的“被告清单”。注意第五项是兜底条款,车主、挂靠单位能否进来,就靠它结合民事法律去判断,下文展开。清单之外的人,比如保险公司,刑庭通常不予受理,这正是最容易踩的坑。
很多被害人家属在刑庭里顺手把保险公司列成第二被告,理由听起来很充分:交强险本来就该赔。问题在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而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来自保险合同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另一条法律关系。多数法院的口径是:交强险、商业险的赔付,被害人应当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刑庭对保险公司这一被告通常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处理。
这里需要说明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在《刑诉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材料中,曾举例认为保险公司未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各地法院对这一问题的把握并不完全一致。所以立案前最稳妥的动作,是先向受理法院的立案窗口核实当地口径,别凭经验直接把保险公司写进附带民事起诉状。
列错的代价是什么?刑庭裁定不予受理后,你还得重新对保险公司起一场民事诉讼,立案、送达、开庭一样不少。本来想省一道程序,结果多跑一趟,还可能因为刑案审结、证据材料退还,重新组织证据更费劲。
比较高效的组合打法是这样的:附带民事诉讼只告肇事者(以及符合条件的车主、挂靠单位),同时对保险公司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两案可以在同一法院分别立案,保险公司的案子不受刑事案件审限约束,往往还能更快拿到判决。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付由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这部分执行风险几乎为零,恰恰是被害人最该优先锁定的钱。
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是驾驶行为人,但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者未必是他一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落到操作层面:司机是履行职务时肇事,被告写司机所在单位;私家车出借给无证者或者明知车有故障仍出借,车主可以依据兜底条款列为共同被告,由法院按过错判责。
货车、客车挂靠经营在运输行业很常见,登记的车主是公司,实际开车的是挂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二者为共同诉讼人。也就是说,挂靠人和被挂靠公司可以一起列为附带民事被告。这一步非常关键:挂靠的个人往往赔偿能力有限,被挂靠公司名下有运营资质、车辆和账户,把公司拉进来,执行才有抓手。
共同犯罪或者多人涉事的案件里,《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给了明确指引: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两个要点值得记住。其一,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照样可以当附带民事被告,比如指使逃逸的车主、明知事故仍帮忙顶包的人,只要其行为与损失有因果关系。其二,在逃的同案犯不能列为被告,《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写明:“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到案后才可以对其提起,但从其他人处已获足额赔偿的除外。另外,《刑诉法解释》还规定,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下落不明、可能导致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的,法院可以不将其列为被告,告知另行起诉。换句话说,被告名单不是你想列几个就列几个,法院会兼顾刑事审判的进度。
还有一个容易忽略的细节:如果主动放弃对部分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法院会在裁判文书中写明放弃的情况,事后想再向这些人主张,基本没有回头路。签字之前想清楚,每一个没列上的名字,都是一笔可能拿不到的赔偿。
主体清单列错的恶果,往往在执行阶段才显现:肇事者本人名下无房无车无存款,判决书成了一纸空文。这时候再想追加车主、公司为被执行人,程序上困难重重,执行程序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很有限,远不如立案时直接列为共同被告来得干净。
补救空间主要在两处。一是对保险公司另诉的案子抓紧启动,交强险限额内的赔付不依赖肇事者的个人财产状况,这是最现实的回血渠道。二是留意《刑诉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七条的顺位规则:
“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
肇事者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他的合法财产要先用来赔你,其次才轮到上缴国库。执行阶段发现法院在处置肇事者财产时,及时向执行法官主张这一顺位。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附带民事诉讼不收取案件受理费,这是它相对普通民事诉讼的实在好处。举证责任上,原告方需要证明损失与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以及损失金额,医疗票据、误工证明、鉴定意见照常准备,刑庭不会因为卷宗里有侦查材料就替你完成举证。审理期限方面,附带民事原则上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才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刑案审结后继续审理。这些属于通用规则,了解即可,真正决定成败的仍是被告名单。
被告怎么列、保险公司另诉怎么衔接,属于高度依赖个案事实的判断,起诉前找专业律师把一遍关,比判决后补救成本低得多。在武汉可以考虑以下律师:
咨询时建议带上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肇事者的车辆登记信息和挂靠协议(如有),律师能据此快速判断被告清单该列谁、漏了谁。名单列对了,附带民事这道“免费程序”才真正省时;列错了,省下的时间会连本带利还回去。